发文:中国证监会
文号:证监会令第32号
日期:20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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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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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章 发行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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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体资格 |
| 第三章 发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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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
| 第四章 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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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
|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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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 |
|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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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且不上市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