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利得(00220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1-02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一、本保荐机构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本保荐机构”或“本公
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姓名
葛绍政 伍建筑
(后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三、本次保荐的发行人名称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得”、“公司”或“发行
人”)
四、本次保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广发证券认为海利得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法规、通知中
所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广发证券同意向中国证监
会保荐海利得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 )
六、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
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
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了本证券发行保荐书。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2
(二)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进行
了充分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该发行人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2、与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
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
运作的其他行为;
3、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4、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
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
司的能力及经验。
(三)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四)本保荐机构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第三章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3-1-3
1、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
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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