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新材(002201)股票上市保荐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12-25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449号”文核准,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公司”或“发行人”)已完成2000万股社会
公众股的公开发行工作。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
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我公司认为九鼎新材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公司名称: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JIUDING NEW MATERIAL CO., LTD.
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顾清波
注册资本:8,000万元(发行后)
经营范围:玻璃纤维纱、织物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其它产业纤维的织物及
制品、建筑及装饰增强材料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
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主营业务:玻璃纤维(简称“玻纤”)及其深加工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九鼎新材总股本为6,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万股。
(一)本次公开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3、发行股数:2,000 万股。
4、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其中,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的20%;网上以资金申购方式定价发行1,6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
5、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6、发行价格:10.19 元/股。
7、发行市盈率:
(1)22.64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9.97 倍(每股收益按照2006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每股净资产:
(1)发行前每股净资产:2.51 元(以截至2007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全面摊薄计算);
(2)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20 元(以截至2007 年6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
产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的总股本)。
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方式。
10、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九鼎新材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
203,8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5,038,000 元。募集资金已经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07]第12000 号验资报告。
11、 股票锁定期:询价对象参与本次配售获配的股票锁定期为3 个月,锁
定期自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二)发行前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清波先生和控股股东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
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法人股股东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和姜鹄等55 名自然人
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
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中,持有发行人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的发行人股
份。
三、保荐人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九鼎新材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8,00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2,000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机构未发现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
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人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
资。
五、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保荐人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
充分合理;
● 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 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二)本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自证券
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
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 安 排
(一)持续督导事项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
资源的制度
本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人将根据上市保荐制度的有关规
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源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发行人做到“五分开”、资产独立
完整,保持持续经营能力,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
行人资源的现象的发生。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利益的内控制度
本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人将根据上市保荐制度的有关规
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明确高管人员的行为规则,
制定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具体措施,防
止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本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人将根据上市保荐制度的有关规
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的制度,持续监督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
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必要时聘请其它中介机构
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
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
本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人将根据上市保荐制度的有关规
定,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发行人及时通
事 项 安 排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
知或者咨询保荐人及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发行人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确保发行人规范披
露信息。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本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人将根据上市保荐制度的有关规
定,与发行人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情况,并定
期检查,督促发行人合规、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切实履行各项
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
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
表意见
本次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人将根据上市保荐制度的有关规
定,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
度,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同时依法依规对担
保事项发表意见。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
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作了全面约定,主要
有:乙方(指保荐人,下同)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对甲方(指
发行人,下同)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
“乙方有权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甲方
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
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有权督促甲方做出说
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
告”等条款,并订立了相应的违约条款。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
荐职责的相关主要约定
《保荐协议》约定:“甲方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保荐机
构履行保荐职责”;“甲方应协调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与
乙方之间的关系,协助乙方及时、准确、充分地了解、获取乙方
履行保荐职责所需的信息和资料”;“乙方在履行尽职调查、审慎
核查、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时,甲方必须及时提供所需要的
一切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甲方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制
度的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就有关事项提
前向乙方通报、咨询,其向中国证监会、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及公
众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事先经乙方审阅”。
(四)其他安排 《保荐协议》对协议的终止、转让与放弃等事项作出了妥善安排。
七、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 荐 人: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
保荐代表人:朱文正、赵冬冬
电 话: 021-68816000
传 真: 021-68819320
八、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行人主
营业务突出,在同行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实力,发展潜力和前景良好;其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能够进
一步促进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为投资者带来满意回报。因此,
我公司认为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特推荐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应的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九鼎新材:股票上市保荐书.pdf

神光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相关新闻